转卖快递单个人信息,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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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 如今,网购发达,快递面单“触手可得”,不法分子便动起了“歪脑筋”,通过快递面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侵犯了公民人格权益,还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公布该起案件。

杨某、李某等四人在快递行业认识不少朋友。某日,有人找到并告知他们,只要能拿到尽可能多的含个人信息的快递面单,并转卖给他,就能轻松“赚外快”。

四人非常心动,便听了该“上家”(另案处理)的话,分别在广州、东莞等地,通过冒充快递员或利用他人担任快递员的工作便利进入快递仓库拍摄快递面单,向其他快递员收购快递面单等方式,获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的快递面单,并转卖给“上家”。四人累计买卖快递面单一万余张,分别获利4000元至2万元不等。

后四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公诉机关指控四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杨某、李某等四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同时,法院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李某等人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永久性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委托电信部门向被侵权人群发短信提醒其注意个人信息保密,消除危险。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伍敏青介绍,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案中,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前述人员非法收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使大量公民的个人信息遭到非法泄露和传播,侵害了社会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极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衍生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如遭遇信息泄露等情况,可及时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同时,快递物流行业因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应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告诫员工切莫以身试法。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王君 赵岑)